项目负责人:北京市统计局 崔述强
(项目编号:2006A01)
早在1912年德国经济史及经济思想家熊彼得就预言,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创新、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90多年后的今天,创意产业在全球蓬勃兴起,进入21世纪后逐渐成长为一个国家或城市的支柱产业。我国也将自主创新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要从“文化之邦”走向“创意之邦”,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北京市“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走高端产业发展之路,把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推进首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因此,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产业统计制度,加强产业发展的动态分析和跟踪监测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而其基础和前提是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和范围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但目前国内尚未建立统一、规范、具有普遍可比性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开展了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研究,确定产业分类标准。
一、文化创意产业及相关产业理论的比较研究
当代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源于创意产业理论的提出。英国是最早提出创意产业理念并率先进行经济实践的国家。这种有益的尝试得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极大重视。此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英国产业划分标准为依据,制定各自的产业发展框架。但是,在实际政策运作或产业统计过程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地域特征、文化政策、主导趋向存在差异,产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行业界定范围也不一致。国际上应用较为广泛的除“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外,还有“创意产业”、“版权产业”和“文化产业”概念。目前,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使用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较为发达的城市都呈现出创意经济蓬勃发展的局面。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确立具体发展目标。但是目前我国产业基础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省市之间尚未建立统一、规范、具有普遍可比性的产业分类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外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研究与实践结果可以看出,各种产业概念和分类方法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是值得分析和借鉴的。首先,产业研究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根本目的相同;其次,产业的本质特征相同;最后,产业研究的核心行业基本一致。
目前,文化创意产业研究的切入点和反映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是不同的。具体有以下几类:
一是从创造者、策划者、设计者的角度出发,强调个人创造力在开发和运用知识过程中的价值;
二是从产品自身的文化内容出发,反映知识经济浪潮中以网络高新技术、互联网与数字化为基础产业的数字类产品的文化价值;
三是从知识内容、市场权益出发做出的分类理念,它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归属,如版权产业就是与美国这个版权大国的国家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
四是关注文化产品的传播方式,突出各类中介组织的活动和广告等传播手段的作用,体现了注意力经济、眼球产业的特点;
五是关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体验者,强调产业满足人们精神性、文化性、娱乐性、心理性需求的特质,突出文化消费、文化体验的社会及经济价值。具有体验产业与休闲产业的特点。
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具体内涵和分类标准
1. 研究方法
我们对英国、加拿大、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上海等10余个国家和地区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概念及范围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研究的切入点和反映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不同。有的侧重于反映一个方面的产业运行状况,有些国家则力求从多种角度反映产业的发展趋势,体现产业链的关联性。我们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分类仅从设计、生产、传播或消费某一角度关注产业的发展状况是不全面的,不能集中体现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价值。因此,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研究要着眼于产业运作的全过程,要涵盖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生产消费过程中不同环节的经济价值,即反映完整产业链的经济总量。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考虑从价值链角度观察文化创意活动,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界定要涵盖设计研究、生产制造和传播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行业,既包括文化创意活动本身,也包括以文化创意活动为核心所衍生的活动。
2. 概念
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相关的产业理论,我们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3. 分类标准
结合“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八大重点领域,在产业分类过程中,把握可比性、现实性以及可操作性的原则,我们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确定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具体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以及其他辅助服务等9个类别。该分类标准是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派生分类,是立足北京发展实际的地方标准,是从产业链角度研究制订的分类标准,在范围上跨越了二、三产业的传统分类。
4. 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目前国内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另一个是上海的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北京市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研究首先要对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文化产业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认为我国文化产业所涉及的行业既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文化主体行业,又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相关行业,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范畴,应全部纳入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此外,我们还补充了文化产业以外的体现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业,如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等行业。
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新是提升产业附加值和竞争力的两大引擎。我们制订的文化创意产业并不等同于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从本质上讲比较接近英国的创意产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是在创意产业之外还包括了创意活动所体现的产品(服务)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与版权产业的范围较接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包括文化创意活动、科技创新活动和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基本上涵盖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产业的主要内容。

下一步我们将在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首先研究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其次要进一步研究建立统一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定期对产业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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